賣多士的士多

« toastore » – 葉鈞頌 Maurice Yip | 地理學研究者 Geographer

保釋是權利 非刑罰

Maurice Yip 葉鈞頌

原刊於2020年2月23日明報星期日生活「讀書/時令讀物」欄目;原題為〈保釋是權利而非刑罰〉,為另文之中文翻譯版本

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

《基本法》第87 條

當權掌政者繼續唯我獨尊,與香港大多數市民對抗,哪怕惹來濫捕的質疑,也以為放任警隊所謂的執法,將眼所能見的市民全數拉盡之後,便能達至他們心目中的法治。去年6 月至1 月中,與政治抗爭有關的被捕人士已逾7000 人,當中近400 人因證據不足以起訴而獲釋;逾千名受檢控人士中,大部分因控方申請押後聆訊正保釋候審,亦有為數不少保釋候審的被告,再提訊後因證據不足而已獲撤控。餘下的被捕人士則仍等待執法部門的調查結果。

執法、檢控部門以蒐證為名拖延檢控及審訊,其間要求被捕者、被告者遵守若干保釋條件,限制其人身自由,對這些清白之身是不公的懲罰。

由法律學者和地理學者組成的團隊基於加拿大的實證研究,於今年出版一部專著Red Zones,從法律地理學的角度,討論保釋條件的司法暴力,放諸於今日香港,更值得借鑑。這項研究在早幾年發布階段報告時,已引起當地社會熱烈討論,迫使加國正視當地司法不公義的弊病,進行一系列法律改革,包括檢控部門在去年完成保釋條件的新指引,國會亦通過相關的新法案。

保釋原為平衡各方利益

篇幅所限,本文只討論定罪前的法庭保釋。一般法律觀點認為,在無罪假定的法律原則之下,法庭保釋原意是被告可以獲得暫時釋放的法律權利。在保障被告的自由和權利下,又要平衡公眾利益,以減低罪案再發生的風險,被告須承諾遵守特定的保釋條件(如禁足令及宵禁令),並按時回到法庭應訊。然而,書中指出,這些保釋條件是由權力來結合法律、空間和時間三者的管治工具,一些不恰當的限制更粗暴地以領域化過程的形式影響日常生活及抵觸基本人權。

書中回顧了自12 世紀以來的法律歷史,探討保釋及其相關制度在普通法地區怎樣逐漸演變成刑事司法制度的常態,甚至成為一種懲罰性措施。理應是平衡公眾利益和個人自由的保釋條件,在實際操作上卻不對稱地保障國家利益先於個人自由,警察權力亦凌駕於個人權利。

研究數據顯示,最常附加在保釋令的條件是空間上的限制。保釋令或要求被告在特定時間留在家中,其餘時間也不准踏足控罪的事發地點,甚至連與控罪無直接關係的大範圍區域也嚴禁進入,例如整個市中心。研究透過案例分析及與檢控官和法官進行訪談,發現這些過分擴大的嚴苛條件,不止沒有充分理據支持,更剝奪被告在市中心工作、生活和使用公共服務的權利,受社會孤立。很多時候,司法人員因案件積壓、以官僚化形式處理保釋的例行公事,也未必意識到保釋令對被告人身造成的嚴重後果。

研究進一步發現,警察邏輯往往主導保釋條件怎樣實施。檢控部門按文件及法例辦事,對空間沒有足夠敏感度,在向法庭提議保釋條件時,需依賴執法部門提交的調查報告及建議。至於法庭,在普通法地區的刑事檢控傳統中只能採取相對被動的角色,依靠掌握檢控權的政府,無形中助長警察權力的擴張。

香港亦有類似情况。有一宗發生在元旦日的抗拒警務人員案件,案情只牽涉被告及1 名警員,但控方申請押後聆訊近3 個月以便蒐證。即使辯方質疑簡單案情不需費時3 個月,裁判官在辯方反對下,依然順應控方下令被告保釋候審,其間需守禁足令,不得踏足旺角一帶。由於遊行集會大多發生在鬧市,禁足令變相剝奪被控人士在這些地方生活、外出的權利。

傳統法律教條會說,檢控人員理應有一定把握才作出檢控。可是在大規模拘捕的情况下,政府作為控方往往未有充足準備便把被告帶上法庭,不時出現文件出錯、證據不足等情况,按照刑事訴訟程序,法庭別無選擇,只能押後處理案件直至審結。在此過程中,尚未定罪的被告人士不但要面對輿論的公眾壓力,更可能被家人、朋友疏遠,甚至被停職或失去工作。若最終屬錯誤檢控,對被告人士所造成心理壓力和傷害已無法彌補。不久前,有人被控在集會現場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在11 月初提堂後保釋候審至12 月底,最後控方因無法提出證據而撤控,但近兩個月的時間,他無辜失去自由,受禁止離港、宵禁令、定期報到等保釋條件限制。

根據書中解釋,保釋條件的領域化過程有兩大後果:將被告從其本身的生活環境分割(cutting)出來,再整合(joining)到政府對其施加的監管和控制之中。

高舉自由 抑壓社運

研究人員在聚焦社運案件時,梳理了政府提議保釋條件時的政治動機,不僅為了他們宣稱的防範罪案或公眾利益,更是為了控制政治異見和維持管治權威。政府高舉保障表達、集會自由為圭臬,實際上透過保釋條件來巧妙地避開限制示威的爭議,直接干預抗爭者的人身自由和權利來抑壓社運。辯方在訂下保釋條件的過程中,沒有多大的角色和談判空間。

有一宗涉及在九龍區襲警的案件,法庭在1 月中頒下保釋條件,要求任職餐飲業的被告遵守晚上7 時至早上9 時的宵禁令,每日須向觀塘警署報到,不准踏足按區議會選區劃分的油尖旺區、中西區及灣仔區,待2 月底再訊。換言之,被告幾乎禁足於大半個香港島、旺角、尖沙嘴等鬧市,這些條件會否對仍未被定罪的被告人士過於嚴苛?又有沒有考慮被告的職業責任和生活所需?令人憂慮的是,在其他涉及近月示威的案件,宵禁令和禁足令範圍都頗為廣泛,更有愈趨嚴苛之勢。

正如研究隊伍觀察到,若保釋條件首先出於維持治安的考慮,則不符司法之公義目的;尤其政府為了針對社運、叫人噤聲而向法庭提議不合理的保釋條件,有違保釋作為一種權利的原意,因保釋不應是協助政府監控人民的工具。而且,如果政府最後根本無法提出證據,只好撤控,不僅浪費公帑,更不當地奪去被告參與城市生活的權利。反觀香港,有高等法院法官近日在庭上處理保釋事宜時,建議政府研究引入電子監控裝置處理保釋候審人士,可謂情况堪憂。

面對這些嚴重後果,迫切的問題是怎樣制約政府的權力以彰顯法治。RedZones 的研究為加拿大帶來法律改革,具體方案在此不贅,但新的原則是禁足令不能是廣泛的空間限制(以選區來一刀切劃分禁令範圍是否恰當值得深思),任何條件必須因應案情而仔細考慮,檢控官亦應與警察以外的公共服務提供者、辯方律師及司法機構討論保釋方案,確保能平衡公眾利益和個人權利,為政府權力設限,防止未審先判。當然,執法、檢控部門須審慎地作出拘捕、檢控決定。

誠然,各個司法管轄區都有其特點,難以一概而論。但香港當前大規模拘捕檢控引起的法治危機實令人憂慮,社會在無罪假定等法治原則上絕對不能讓步。解鈴還須繫鈴人,若當權者繼續故步自封,法治危機只會惡化下去。

延伸閱讀

Sylvestre, Marie-Eve, Nicholas Blomley, and Céline Bellot. 2020. Red Zones: Criminal Law and the Territorial Governance of Marginalized People. Cambridge, United Kingdo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Share this:

Tags:
Back to top css.php